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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建小区先建学校 500米内要有小学、幼儿园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10-11 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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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10月10日讯 10月9日,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意见》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严格落实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原则要求。

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

《意见》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拒不配建的 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配套教育用地不能挪用

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各地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

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不能独立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核定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意见》指出,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

坚持同步规划设计。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须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坚持同步建设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原则上应先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

坚持同步竣工验收。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要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得影响居住区业主正常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坚持同步交付使用。实施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配套新建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办成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按照省定办学(园)条件标准提前配齐配足师资和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办学、办园。

[责任编辑:杨凡、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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