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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求职火爆再现 高校毕业生签订合同还需谨慎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2019-08-05 16:56:08

毕业求职火爆再现签订合同还需谨慎

每年夏季,数百万大学生从“象牙塔”走入社会,毕业求职火爆再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途径多元,有的直接进入企业、有的选择自主创业、也有的选择培训提升技能再就业。但高校毕业生刚刚踏出校门,社会经验较为缺乏、辨别能力不强,就业过程中对各种陷阱还不能很好地鉴别和预防。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近5年来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涉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望毕业生们引以为戒。

资料延迟补签合同

要求赔付未获支持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刘金丽 王新亮

2016年3月,聂某某尚未毕业,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其到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实习。双方约定的实习期限从2016年3月31日至提交毕业证之日。聂某某在实习协议中填写的拟毕业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2017年1月15日,聂某某取得毕业证书。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聂某某支付了工资。

2018年4月25日,聂某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第三人某汽车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聂某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遂起诉到北碚区法院。

庭审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出示201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试用期1个月,因乙方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现补签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的甲方处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聂某某的签名字样及手印。拟证明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补签了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被告聂某某认为其并未签订上述劳动合同,故申请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签名字样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聂某某署名字迹是聂某某本人书写,同部位押名指印是聂某某右手拇指盖印形成。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导致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补签了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被告聂某某辩称的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故其要求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加培训许诺就业

协议无效退还学费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石颖

部分高校毕业生因毕业后就业不顺利,便会选择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实用技能、考取证书等拓宽就业渠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毕业生对培训机构了解不够,部分人参加了无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没能通过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继而引发纠纷。

陈某便是其中的一例。毕业后陈某失业在家,一天陈某在求职网上看到了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学徒招聘信息,该公司承诺培训完后包就业,陈某一看万分心动,心想终于能够找到工作了,在没有详细了解公司信息的情况下,便立即联系该公司应聘学徒。

随后,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就业保障协议》,要求其缴纳一定的入职培训费,并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陈某安排工作。如该公司未能为其安排工作,则全额退还陈某的培训费用。协议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缴纳了培训费,报班学习网络编程。

协议中规定培训结束后一个月便安排工作,但陈某苦苦等待了3个月公司也没给他安排工作。其间陈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按照协议解决工作问题,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事后陈某发现该公司没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也未在相关部门登记,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便向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其解除就业相关协议并退还入职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就业培训,其与陈某签订的《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判决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内退还陈某培训费。

欲降成本只签见习

法院判赔双倍工资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刘慧

2015年12月19日,湖北某医科大学毕业的庞某某入职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见习(规培)合同》。合同约定,庞某某在未取得执业护师(士)正式执照前,医院同意庞某某在该医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从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见习期间,医院每月给予庞某某基本生活补助、部分奖金,在庞某某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在该院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及相关待遇。合同签订后,医院安排庞某某先后在肿瘤科、妇产科工作。2016年2月14日,庞某某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医院仍未与庞某某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3日,庞某某从该医院离职。

庞某某认为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后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请医院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43100.8元。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不作明确约定,或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规培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给予与提供劳动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某医院与庞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见习(规培)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医院支付庞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共27406.36元。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引进人才给付高薪

擅自离职被判赔偿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刘慧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为吸引、遴选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高薪引进取得主管检验师职称的女博士王某到该医院检验科担任检验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紧缺人才聘用协议书》,约定了王某聘用的期限、人才引进费、安家费、人才津贴、培训费等薪酬待遇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约定王某的聘用期限为5年,从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黔江中心医院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共30万元,分两次付清,王某到岗工作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支付15万元,完成引进职责、考核合格后再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8年7月9日上岗工作,黔江中心医院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人才津贴2000、按月支付工资,另额外支付王某3个月的房租费4500元。然而,王某仅到岗工作4个月,就提出辞职,黔江中心医院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后,王某与2018年11月13日擅自离职。

黔江中心医院经仲裁后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人才引进费、房租费、人才津贴共计150918元。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合法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依照合同约定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法规集市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老胡点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和谐之基。因此,稳定就业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正是数百万高校毕业生选择就业的重要时刻。无论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努力采取措施,严格依法办事,为就业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从本期案例来看,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些违法行为中,不与申请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给劳动者少付报酬、少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用,以牟取不法利益。此外,还有一些社会机构打着为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旗号,肆意骗取就业者钱财,严重扰乱了就业市场秩序。

针对就业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诚信守约,依法经营。其次,劳动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骗取就业者钱财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坚决予以查处。再者,司法机关、仲裁组织也应发挥职能作用,对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认真查清事实,及时通过判决、裁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就业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契约观念,在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办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在为用人单位带来价值的同时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胡勇)

[责任编辑:杨凡、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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